安徽力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超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4民初844号
原告:安徽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耿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超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超敏,经理。
原告安徽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胜公司)与被告济南超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超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超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标货款25200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力胜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超睿公司支付后期施工费15300元、车费1200元、律师代写诉状费600元,扣除处理废品残值3260元,共计1384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经招投标,与山东职业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回收并拆除山东职业学院内连排椅、课桌等相关物品,合同总价款25200元。2017年8月12日原被告就该项目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中标项目转让给被告。后被告按照协议将上述物品全部拆除并予以回收,但没有向原告或山东职业学院支付上述中标款。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山东职业学院支付了上述中标款。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向山东职业学院缴纳中标款,导致原告在招投标时缴纳的10000元押金直接被扣。后期原告施工,导致发生施工费、车费等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力胜公司明确上述10000元押金已退还。
超睿公司辩称,其已经向原告交了1万元的押金,有收条为证,另外打款1.3万元货款。被告拉货的时候,只拉走了电脑200台和几台空调,其余处理物品不让拉走,这和原告承诺的货物严重不符。
力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协议、收款收据、出门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超睿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收条、打款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山东职业学院为处理废旧电脑、桌椅等物品,委托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标采购,原被告均参加了竞标,力胜公司以25200元中标。2017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力胜公司中标的山东职业学院的连排椅、课桌椅、公寓床、电脑等物品处理项目转让给超睿公司,负责人刘超敏,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施工,施工中出现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力胜公司无关。如有损坏设施或人员伤害,一切都由刘超敏负责。力胜公司负责人张洪滨负责协调联系学校负责人。同日,力胜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记载今收刘超敏押金1万元,施工完押金退还。同日,刘超敏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洪滨13000元。力胜公司主张其收到超睿公司银行转账1.3万元,但其只写了1万元的押金收条,剩余3000元系服务费和代理费因不退还所以没有写收条。超睿公司主张其向力胜公司支付了2.3万元,1万元因力胜公司的要求支付的现金,剩余1.3万元系银行转账。2017年8月13日,超睿公司签署出门条三份,写明:今出3号教学楼空调外机十台、内机七台,机械系和3号楼剩余26箱,3号楼139台电脑和机械系9号楼227台电脑。力胜公司主张除上述物品外,超睿公司还拉走了连排椅和课桌等物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原被告双方为缴纳竞标款发生争议,超睿公司未能全部拉走处理物品。2017年10月26日,力胜公司向山东职业学院缴纳家具报废残值款25200元,山东职业学院出具了收款收据。庭审时,力胜公司提交了证人证言六份,证明后续施工费和车费,但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超睿公司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述协议未约定转让的价格,物品种类、数量和单价,根据力胜公司提交的出门条,本院认定超睿公司拉走了《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部分物品,因电脑和空调的具体价格没有约定,力胜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基于超睿公司向力胜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的事实,故对力胜公司要求超睿公司支付中标款25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经济损失10000元,力胜公司主张系对其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后期施工费和车费,力胜公司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证人未出庭作证,超睿公司对上述费用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律师代写诉状费600元,原被告双方未有书面约定,力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支出上述费用,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安徽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宫维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