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新建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景兰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应政,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传票送达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显示邮件已退回。
二、财产查明与控制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先后五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网络支付平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根据案情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下列财产进行了控制: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共计17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04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2、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股权(220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对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或未提交续封、续冻申请所导致的查封、冻结失效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财产处置情况
对上列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如下处置:
对冻结的银行账户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无益于执行且分布较广本院暂未逐个扣划;因冻结的股权属轮候冻结本院暂无法处置。
四、限制消费与信用惩戒
本案执行期间,为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在作出限制消费令后,并于2019年1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实际登记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鄂0191执219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五、终本约谈情况
本案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本案执行基本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查控、处置及其他措施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控制和处分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供本院核查。综上,本案已依法采取全部执行措施,而暂无法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各项实体和程序要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9)鄂019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