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丘县北杨集镇中心小学、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3294号
原告:沈丘县北杨集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沈丘县北杨集乡杨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779419656D。
法定代表人:王朝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林,该小学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06536560F。
法定代表人:杨磊,经理。
原告沈丘县北杨集镇中心小学与被告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丘县北杨集镇中心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北杨集镇中心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泽峰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辛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