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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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82执异32号
申请人: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6912671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03322。
负责人:**。
被执行人: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79515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107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台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并以(2003)台执字第52号案件立案执行。2005年6月15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台执字第52号指定执行命令,将该案件指令由本院执行,本院以(2005)台临执字第1857号案件立案执行。2004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中山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09年7月17日,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受让的(2002)台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享有对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通知于2009年7月24日在省级以上报纸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受让的(2002)台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现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天台银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2005)台临执字第185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