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8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诉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投资款本金3032796元、支付(2019)浙10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得的执行款827477元按***的出资比例44.12%所得365082.8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3月17日前支付1000000元;第二期于2024年3月17日前支付1000000元;第三期于2025年3月17日前支付剩余部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浙1082执83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