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0626号
原告:台***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台***司与被告湖***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台***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