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72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WRAM20R,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路1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三步思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PTYN78B,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步思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皖172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三步思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步思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805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