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飞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金堂金五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金飞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192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发,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堂金五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29号附1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友,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飞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江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肖远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徐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灿,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逸家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29号3栋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

原告***与被告金堂金五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金飞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五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逸家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诗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