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民初827号之一
原告:***,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成都市金飞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江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金飞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