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傅兴顺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9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和文远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回迁安置居住区E组团6栋6单元19层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美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健康大道198号1栋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叶沛根,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傅磊,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深圳市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和文远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市美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2民初46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2021年3月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深圳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深圳市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深圳市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深圳市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健
审判员 郭 静
审判员 孙 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