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财保65-69-1号
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9U。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
委托代理人:彭刚,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航,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一路1号中萃香堤澜湾18栋11层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8513R。
法定代表人:袁子生。
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额分别为194419.67元、342412.71元、5841502.03元、3901790.53元、1076549.76元。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案件申请费1492.1元、2232.06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已由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中元和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35667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以上财产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卖、转让、抵押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上述保全财产,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伟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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