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6054号
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何家村委塘滩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8381720R。
法定代表人:沈月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4879U。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95.05元,由申请人江苏雄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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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