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1373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丽。
被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2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4879U。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源,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雯,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月园,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月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丽、被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月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做清洁工作,入职时填写了入职单,被告发放给原告工作证,工作中每周一、三、五开早会,每天上班时间固定为:8:00-12:00,13:00-17:00,原告按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工资报酬由被告人员杨月园微信转账支付。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24日至12月22日(仲裁申请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8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24日至12月22日(仲裁申请日)正常工作工资34800元。
被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承包了东莞万科金域广场1至5栋室内外装修项目,装修项目完工后需要对项目进行清洁工作。案外人李某承接了清洁工作,原告实际是李某及其妻子杨月园聘请的临时到被告处从事清洁工作的人员。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工作安排、劳动管理,亦未给原告支付过劳动报酬。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深圳市川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更名为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杨月园雇佣原告**到深圳市川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的工地从事清洁工作,工资由第三人杨月园发放。
再查,2021年2月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20】1756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就劳动关系的建立、成立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被告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因本院认定无劳动关系,也都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业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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