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64号
原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25号利保义生物工程大楼B座618-E2。
法定代表人:吴永利。
被告:***,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第三人: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911。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川0191民初2164号即本案。另查明,被告***也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01403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川0191民初1295号。综上,本案被告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诉原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91民初129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