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25号利保义生物工程大楼B座618-E2。

法定代表人:吴永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座2911。

法定代表人:李东荣,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集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谢彦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