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民监24号
原审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6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向东 审  判  员   龙抗妮                                            审  判  员   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