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942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236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执行,其标的为案款153702.98元及利息。
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及房屋、车辆、船舶、工商等登记情况及其实地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行踪,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人代表的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记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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