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瀚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28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瀚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873764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942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瀚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瀚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631947元、利息、预交的诉讼费164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产权证号:渝(2021)巴南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3年,有抵押,抵押金额1498500元,因抵押金额较高,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进行处置。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2.33元,已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873.84元,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瀚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有存款余额135463.22元,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对该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冻结额度为3972603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号、渝X**号、渝X**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皆为轮候查封,且未查找到车辆具体下落,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于2022年4月24日向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被执行人***对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4511325元,冻结期限为3年,同日本院向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回复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除已被冻结金额外,本期暂无待支付债权金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6月1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6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873.8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72.33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28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崔 琴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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