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27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942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1393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1680元,本院向其清退多缴纳的1600元。
审判员 李 亚 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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