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4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660紫颐大厦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1979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942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4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19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金额86194元(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本院已向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天亿律师事务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5046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账款150466元至本院案款账户。破产管理人天亿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答复,2021年12月底虽达到支付条件,但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现无支付能力,需等待公司应收账款收回后才能进行支付。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2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61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47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王化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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