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81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1393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942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光大机械厂有限公司、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院印)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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