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7852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照淼,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豫,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桂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康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桂峰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