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2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中路中韩凯特公寓98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27945156-1。
法定代表人:黄虹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乃容,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组织机构代码74886400-1。
法定代表人:方远平。
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泽鑫电气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航公司)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宝航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泽鑫电气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宝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其房产采取了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下:查询了宝航公司32个银行帐户,或无存款,或因涉其它案件被本市罗湖法院、福田法院、宝安法院、龙岗法院冻结;无证券开户;宝航公司名下有31台汽车,部分车辆设定了抵押权,所有车辆因××其它案件被本市××法院、××法院、泰州市海陵法院、本院查封;宝航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G1××3-××工业区坪山镇××工业区厂房一、厂房二、单身宿舍(房地产证号60××38)已抵押给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法院已查封。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泽鑫电气公司。
2016年12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郑勇俊、曾丽君申请宝航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为(2016)粤03破17号。
本院认为,宝航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裁定受理,本次执行应当终结,泽鑫电气公司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最久
审 判 员 杨守辉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