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虹霓,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海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夏灿明,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5]深仲案字第28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分流需要,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案字第2817号裁决书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的(2017)粤12执194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岑慧勤
审 判 员 毛晓云
审 判 员 覃争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惠华
书 记 员 张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