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特20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进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虹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乃容,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17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案件受理时间:2015年8月10日。
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779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7年3月6日。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深圳市泽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电气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二)仲裁庭违反举证原则,违反仲裁规则,免除深圳电气公司的举证责任。(三)仲裁庭对主要事实查明不清。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肇庆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审查。肇庆建筑公司认为深圳电气公司拒绝提供其自称25万元预付款的收款凭证,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款凭证由被申请人独占持有且直接影响仲裁庭对双方是否存在涉案承包合同关系的判断。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肇庆建筑公司另主张仲裁庭违反程序免除深圳电气公司的举证责任,以及对主要事实查明不清,均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肇庆建筑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17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审判员 刘 燕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