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795588。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43786710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三宝村蔡家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20021002843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此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位于景德镇珠山区竟成镇的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项目装饰分包工程,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辖区内,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舒亚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