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203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生效裁判文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798048元,并承担执行费403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38428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