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594号
原告:上海瀚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柴利平,总经理。
被告: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
第三人:朱亮清,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双烈村三十组20号。
原告上海瀚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亮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瀚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瀚翃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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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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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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