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三宝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遊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2民终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安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世军
审 判 员 陈银发
审 判 员 张丽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