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图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图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5民初9697号
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湘粤,职务总经理。
被告成都图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图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图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3元,由原告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