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3676号
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贤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同人精华大厦1座8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黎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