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3676号之一
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贤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同人精华大厦1座8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黎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0月28日,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苏州天泽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华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人民陪审员  郁巧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