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463号
原告: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兴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306U。
法定代表人:许冬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上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394784。
法定代表人:杨义欢,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公司)与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78536元;二、宜兴市安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34831.5元安装费发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安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顺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安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
3、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顺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安顺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前往安顺公司住所地丁蜀镇上坝村调查,发现上坝村并无安顺公司,目前暂不具备强制开票条件。
5、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短信送达向申请执行人东泽公司代理人吴庆送达告知书,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视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发票暂未开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1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