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02执89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兴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30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511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9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77473.97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财产保全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过发送短信告知本院对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飞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