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51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宜兴市***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040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中,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0)皖0406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三页第一行“同年4月16日上午”应补正为“同年6月14日上午”;第十四页第一行第二行“2010年1月2日”应补正为“2020年1月20日”。
审 判 长 苏志元
人民陪审员 王**梅
人民陪审员 李 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