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派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888号吴中科技创业园(林华园区)4号楼4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海刚。
被执行人:赛默西节能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楼第6层A6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延志。
申请执行人苏州海派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默西节能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06民初86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赛默西节能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赛默西节能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7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