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02执20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单元1709.17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建
审判员***
审判员张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