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5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和宜金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蓓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v>
法定代表人:李煜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车站,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82号。
负责人:王铁一。
上诉人青岛和宜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车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和宜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和宜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和宜金昌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850元,减半收取7425元,由上诉人青岛和宜金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负担61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曾小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