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625号
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科路38号5号楼西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李煜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7层。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6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保险金。本案中,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员工许新海于2018年11月2日死亡,经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系工伤,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赔偿许新海710000元,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6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50000元。因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仅提交430000元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实际赔偿被告的数额。
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4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负担175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3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