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初617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0262U,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2**1709、17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煜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胜***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群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