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4)临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的380000元,承担执行费9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向本院书面告知,执行费94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2004)临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临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