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5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勇,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光辉,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波,该公司副经理。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临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泾阳鼎源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风景区地热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684444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鼎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地热公司支付本金、利息共计1649919元,现由地热公司支付鼎源公司案件款750000元,剩余部分鼎源公司自愿放弃;2016年10月31日地热公司给付鼎源公司380000元,剩余370000元于2017年3月底之前给付完毕;以上案件款给付完毕后,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以上案件款结清后,由鼎源公司向法院递交解除地热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潼区人民北路四层砖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984.5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临区房权字第1**)的申请;如逾期给付,将恢复申请执行人的原有执行请求。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5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