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岳志强
人民陪审员闫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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