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南段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3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纠纷发生在鹤壁市××××区,应由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在鹤壁市××××区工地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鹤壁市××××区即合同履行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诉请:1、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XXX,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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