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民再22号
再审申请人***、林州市鼎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昇公司)、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跃杰、郭军茂、安阳润达产业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5民终380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豫民申787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豫05民终380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利平 审判员  潘建军 审判员  段合林
书记员  崔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