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管城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8187号
原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管城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9元,减半收取计5015元,财产保全费3635元,由原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法官助理王慧娟 书记员李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