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1290号
申请人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22911.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22911.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3635元由申请人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