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212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寨息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472B8E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南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52644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6元,减半收取6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