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212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乡寨河镇寨息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472B8E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南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5264457。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谟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