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3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正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光明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564435499。

法定代表人陈剑超。

被执行人桐乡市昕姿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杭福路**幢组织机构代码:092804777。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

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创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昕姿皮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1300元。现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桐乡市昕姿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华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国际花园11幢1单元402室房产和桐乡市昕姿皮草有限公司位于桐乡市崇福镇杭福路7幢的厂房,但所得款项尚不能足额清偿抵押债权,故无法支付本案执行款。桐乡市昕姿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华和公司股东范林江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30日分别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虽穷经执行措施,已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但仍未能全部清偿申请人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所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欢杰

审  判  员  易 明

审  判  员  陈庆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芸洁